因医疗过错延误患者诊治 启东一医院被判赔偿万元

患者因治疗泌尿系统疾病入院治疗,经胸部正侧位DR检查发现右中肺有结节影,但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且未进一步行CT等检查以明确诊断,延误了患者肺结节的诊治,导致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患者病情迅速恶化而去世。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启东市某医院赔偿原告万某东、万某红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驳回万某东、万某红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

男子病情恶化去世

这起案件中,两位原告是万某冲的儿子。

2017年7月3日,万某冲因尿频尿急血尿入住被告医院泌尿外科。同日,万某冲胸部正侧位DR检查示:心影轻度增大、右中肺结节影,请结合临床CT检查。7月11日,万某冲在局麻下行膀胱镜检查术,因其要求到上级医院治疗而于7月12日出院,出院诊断中未列出肺部病状,住院期间,被告未告知万某冲对胸部行CT作进一步检查。

2017年8月8日,万某冲因尿频尿急血尿入住第三人——上海市某医院,诊断结果未列出肺部病状,胸部平扫示:右肺中叶结节灶,建议CT增强作一步检查,左肺下叶小钙化灶。万某冲8月9日接受泌尿手术,8月15日出院。

2018年4月11日,万某冲因咳嗽咳痰入院被告处,经胸部CT和上腹部增强CT,入院诊断为肺恶性肿瘤,高血压2级。4月22日、4月27日,万某冲两次行肝肿瘤微波消融术。4月2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肺恶性肿瘤肝转移,高血压2级。2018年5月11日至7月13日,万某冲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肺恶性肿瘤腺癌cTxNxM1(肝转移),高血压2级。同年7月17日,万某冲死亡。

医院存在两项过错

泰州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书》分析认为,被告存在以下医疗过错:(1)2017年7月3日胸部正侧位DR检查示:心影轻度增大、右中肺结节影,请结合临床,CT检查。但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且未进一步行CT等检查以明确诊断;(2)病历书写不规范,书面告知不充分。患者死亡考虑系其自身疾病发生发展所致,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延误了患者肺结节的诊治,但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万某冲与第三人上海市某医院就第三人未将胸部平扫检查结果告知患者,导致延误治疗而发生纠纷,经上海市黄浦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于2018年6月6日达成协议,由第三人一次性赔偿30000元。

法院判决精神赔偿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两原告的亲属万某冲在2017年8月入住被告处治疗期间作胸部正侧位DR检查示:心影轻度增大、右中肺结节影,请结合临床,CT检查,但被告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在检查结果异常的情况下,既未向患者及亲属履行告知义务,也未进一步行CT检查以明确诊断,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虽然经鉴定,患者万某冲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发生发展所致,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但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未及时按照胸部正侧位DR检查报告的建议及时就肺部异常情形进一步明确诊断及治疗,延误了患者肺结节的诊治,导致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病情迅速恶化而去世,侵害了患者对延续自身健康和提高生存可能性的期待利益,造成了其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给予支持,并酌定为10000元。两原告要求赔偿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交通费,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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