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放弃社保公司给补贴 产生工伤不予认定?

很多人觉得社保作用不大,每个月扣钱缴纳划不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以很大的降低用工成本,给员工一些经济补贴也是可以的。

但是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存在很大风险的。一是员工随时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所签订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是无效的,单位必须补缴。

还有就是,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如果产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所承担的工伤赔偿,也全部由单位承担。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也应该自愿放弃工伤保险的待遇的权利,不予认定工伤。

李女士自2014年3月起在进入某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工作时间为早7时至晚19时。

2014年8月17日7时许,李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遇武某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向南右转弯。大货车车头右前角与电动自行车左后侧相撞,李女士倒地受伤,造成全身多处粉碎性骨折。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女士与武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5年5月13日,李女士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同年6月5日,该区人社局受理申请并向公司送达受理决定书,在对李女士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后,于2015年8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李女士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并认为李女士于2014年3月入职,在当年4月1日李女士向公司提出了“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并由公司每月给予200元社保补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李女士自负与公司无关,所以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由公司承担工伤责任,于是公司诉至法院。

员工承诺放弃社保,是否可以成为不予工伤认定申报的理由呢?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相关保险费。

这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并不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自由协商处分的权利。社会保险的缴纳是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因放弃而免除缴纳义务。

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与认定工伤并无直接关联,人社局受理工伤申请以及认定工伤并不以伤(亡)者是否缴纳社会保险为依据。只是未缴社会保险费用一旦发生工伤就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故对本文前述案例中公司主张的李女士放弃缴纳社保申请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法院未予采信。

工伤认定的申报责任,以用人单位为第一责任人,以劳动者及其近亲属为第二责任人。

员工产生工伤,用人单位应该为其申报工伤认定,如果单位不申请,劳动者或其亲属等到工伤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被鉴定诊断后的30日后,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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