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 | 丈夫常年在外务工夫妻之间算是分居吗?

案 例

贾大哥与李大姐都是湖州人,两人结婚快二十年了。原本两人一直生活在村里,虽然丈夫白天会出去工作,但每天不管多晚都会回家,李大姐也都会烧好饭等贾大哥回家一起吃。

八年前,村里一位老板组建了工程队,常常去各个地方工作。贾大哥为了赚钱跟着这个工程队常年在外,有时候连过年都不回家,家里的父母孩子全靠妻子李大姐照顾。

在外多年,贾大哥对李大姐越来越不满意,想要离婚。但李大姐坚决不同意,协商不成,贾大哥起诉到了法院。在法院,贾大哥说他多年未回家,两人分居已经超过两年,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李大姐曾向有关部门求助,她想知道丈夫因为工作常年在外,夫妻两人算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吗?法院会因此判决两人离婚吗?

律 师 解 读

对于李大姐所提的问题,目前《新婚姻法》没有规定分居多长时间可以自动离婚,都需要去法院申请诉讼离婚,或者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去民政局领取离婚证。

在《新婚姻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以上,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但分居不是离婚的必要条件。所以说法院认定的分居,并不是当事人说分就分了的,它有三点需要满足的既定标准。

一是此分居必须为连续性的分居。这句话的意思就是不能断断续续分居两年,必须得完全不生活在一起累计两年才行。

二是夫妻双方必须为感情不合导致的分居,不能是其他原因。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夫妻的分居是因为工作或异地的原因,并不是因为感情不合,不想继续维持这段婚姻关系。比如说两人在两地工作,平时也是有电话联系之类的,各自在不同地方呆了两年以上,忽然有一天要提出离婚,那么,就不能以这种形式的分居为理由提出离婚。

三是必须有明确可靠的证据的分居。可以是一方搬出两人共同居住的家后独立租房的书面材料,也可以是书面分居协议。

所以,李大姐的情况是因丈夫工作的原因导致分居的,法院很难构成婚姻法上的分居。除非贾大哥可以证明分居事实,如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合分居的事实。此外,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同时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很难被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才可能得到法官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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