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申请离职又反悔,法院怎么判?

导读:我国劳动法规定,正式职工提前一个月或实习期提前三天通知公司离职,劳动者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如果你申请了离职,公司也没有要求你立即走,你还可以在公司再上一个月班,如果这时劳动者反悔了怎么办?还可以抢救下吗?

案例

小陈在正大畜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上班,但上得不太开心。于是2016年3月8日小陈向正大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正大公司也没有答复。

眼看着没有回复,小陈3月25日又向正大公司提交了“撤回离职申请的申请”,不过小陈于提交离职申请一个月后,即4月7日后就没有出勤了。

后来,小陈说自己提交离职申请,公司没有答复,自己又提交了撤回离职申请的申请,现在请求正大公司支付报酬和安排岗位,正大公司不同意,于7月25日回函表示,双方劳动关系因小陈提出离职申请,于4月8日已经解除了。

于是小陈到法院起诉,称正大公司没有批准自己的离职申请,其在三十日内申请撤回离职请求,故单方解除行为未能生效,双方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正大公司回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正大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正大公司主张小陈主动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合同于陈某出勤最后一日之后即4月8日已经合法解除。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

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的范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离职,用人单位收到该申请时,即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作出决定前申请撤回离职申请,不能产生撤回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于2016年3月8日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书,其已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公司已收到其离职申请书,陈某的离职申请不能撤回。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因陈某辞职于2016年4月7日解除。

陈某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于2016年3月8日向正大公司提出离职申请,此属于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行为,不以用人单位的同意为构成要件,亦不能在用人单位收到后撤回。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陈某的上诉请求。

天穗君点评:正太公司的心声也许是这样,当初是你要分开,分开就分开,现在又要用法律,把我骗回来……

采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