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任文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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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一年,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迎新围绕如何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这一议题,对电商平台参与社会治理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今年全国两会上,她提出要提升电商平台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积极构建电商平台与监管机关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体系,建立电商平台、监管机关经营关系台账。
“现在,传统监管模式难以有效应对电商平台海量快速的交易模式,电商平台的自治能力和水平也有待提升。”在调研中,李迎新发现,一方面,监管机关难以在每秒都有大量交易的电商平台发现全部违法行为,在商家刷单、炒信等隐蔽违法行为上的监管力量亦存在不足;另一方面,从电商平台自治方面来看,平台所掌握的商家营业执照、法人证件等相关经营信息不够及时、全面,导致已经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者经营异常的商家仍然在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李迎新表示,平台经济是充满创新和不断发展的经济模式,既要避免过度的行政干预给平台发展带来不当的影响,也要适当进行监管引导其健康发展。对于电商平台经济的发展,要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监管机关通过行政指导、约谈警示、劝导等柔性手段激励平台企业进行自我规制,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针对当前实践中单纯依靠行政机关难以对平台实现有效监管的问题,李迎新认为,电商平台与监管机关应当各自承担应有的责任,实现动态的链接和有效运行。“要积极构建电商平台与监管机关参与的协同治理体系,如在平台和监管机关之间有序实现商家经营信息数据对接,监管机关整合各区域内商户资质信息、经营信息、处罚信息,形成数据库,根据电商平台的类型、规模,加快推进数据接口对接,为平台自治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对于存在多平台嵌套情形的电商平台,李迎新提出,平台与监管机关应就具体责任主体、分管部门等形成经营关系台账,监管机关可结合经营台账对平台内子平台模块业务实现定期监督检查,对未显著公开行为做到及时检查和发现,并促进平台有序整改。通过推进监管关口前移,引导平台经营者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工作,从源头上实现对平台身份识别争议的预防。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