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刘微 向玲
朋友下的购车订单反悔,李先生“接盘”,支付30万元用于购车,后来他也反悔了不想要车了,车被汽车销售公司低价卖出了。
李先生一纸诉状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了武汉市江夏区法院,要求返还钱款,12月13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汽车销售公司退还25.5万元给李先生。
武汉市江夏区法院(通讯员提供)
2022年2月,李先生(化姓)的朋友许先生等3人前往武汉某汽车销售公司买车,3人准备购买车辆,许先生(化姓)当场签订了购车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30万元定金。后来他反悔了,不想要车了,想到了朋友李先生也要买车,遂联系李先生。李先生同意买车,许先生的购车合同转至了李先生名下。由于李先生不在场,该份合同由汽车销售公司员工代为签订。
接下来,李先生和销售人员加上了联系方式,和销售人员沟通过程中,销售人员未将合同给李先生看过,而李先生也未索要购车合同。随后,李先生分两次转账给了该公司,共计30万元。
此后,因疫情原因,导致车辆延期交付,李先生又出现了资金紧张等问题,反悔不要车了,要求拿回30万元购车款。李先生认为自己付的是订金,而汽车销售公司认为李先生给的是“定金”,双方各执一词,谈不拢。因李先生逾期未提车,这辆车被汽车销售公司低价转卖了。
今年6月中旬,李先生一纸诉状将某汽车销售公司告上了武汉市江夏区法院,要求返还30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进行研究,认定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李先生给付的30万元性质问题。武汉某汽车销售公司认为30万元为“定金”,但李先生认为合同为公司代签,且公司从未将合同发送给本人,双方沟通中也未向其明确说明款项为定金性质,故该30万元为“订金”。
了解事情经过后,承办法官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认为双方对于合同签订、履行均存在过错,且车辆最终被低价转卖是客观事实。调解有利于减少双方当事人的损失以及节约双方诉讼成本,遂组织双方坐下来谈一谈。
承办法官告知李先生,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他没有看合同,而且他反悔导致车辆最终不得不低价转卖,对于汽车销售公司来说,已经造成了损失。面对武汉某汽车销售公司,承办法官向其释法明理,告知其未给李先生看合同,且代为签订合同,目前又将涉案车辆低价转卖了,自身行为存在过错。最终,汽车销售公司与李先生经过几番协商之后,愿意各退一步,达成了调解协议:汽车销售公司退还25.5万元给李先生。12月6日,双方收到了该案民事调解书。
承办法官提醒,商家应当注意合同签订必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亲自签字,如对方无法亲自签字时,可要求对方出具具体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签,以此避免将来可能会出现的争议纠纷。消费者支付货款时应当了解清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两者一字之差,其法律含义却截然不同。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且定金合同以实际交付而成立,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并非法律概念。在签订合同时,消费者需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
依法保护中小企业权益是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环节,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将坚持调解优先,有效减少诉累,在一个个案件中向涉案市场主体和群众传递司法温度,用一个个案件践行司法为民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