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朋友之间“拼车”回家或者“好意搭乘”走亲友是常见的事情,有人图了方便,有人帮助了别人,双方皆欢喜。然而,行车途中一旦发生意外,责任究竟如何分配是谁都不想看到但必须面对的问题。今天,小锦请来成都市政协委员、民盟成都市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王劲夫律师为大家梳理以下几种值得注意的情况:
问:拼车车辆与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应该怎样分配责任?
答:对于这种由第三方引发的交通事故,若交警部门认定双方都负有责任,通常应由双方驾驶人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担,乘车人无需担责。如果乘车人对于此次事故也存在一定过错(强行乱指挥导致交通事故),那么乘车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问:同事、邻居、朋友等免费搭乘,“搭便车”时一旦出了车祸,乘车者受到人身伤害,驾驶人要不要赔偿?
答:“搭便车”或“搭顺风车”行为又叫“好意搭乘”,属于法律上的好意施惠。民法典首次对“好意搭乘”作出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施惠是社会公德提倡的行为,但法律并不完全免除其赔偿义务,驾驶人是需要向搭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需要减轻驾驶人多少责任,法官会判定。
当然,如果驾驶人酒后驾车,或有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看手机、超速等行为,因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认定为驾驶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相反,如搭乘人有不系安全带等情形,则可认定搭乘人存在过错。
因此,如果碰到有人“搭顺风车”的情况,还是应当谨慎驾驶,确保搭乘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问:驾驶人自身原因引发交通事故,但驾驶人与搭乘人事先签订了免责条款,此时应当如何分配责任?
答: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因驾驶人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驾驶人应该负全部责任,而此前签订的“免责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两种情况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因此,对于好意搭乘过程中搭乘人的人身损害,只要搭乘人自身不存在过错,无论是否签订了免责条款,也无论有偿或无偿拼车,驾驶人均要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晨迪 责任编辑 何齐铁 编辑 卢娅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