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维权专题——单位未交社保 劳动者自行缴纳后可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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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令已进入冬天,实体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也不容易,合肥XX模具公司程总找到我们:关于他公司员工社保缴纳问题,他的公司大多员工在做满两年的,公司才为其参加缴纳社保,前几日有几位员工找到他,说他们自己通过其他方式买了社保,所承担的费用每人每年一万多元,希望公司为其承担,如果公司不承担的话,有可能要去告公司,问这种情况公司是不是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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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任何理由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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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属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害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其损失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之规定,已明确了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纳入法院管辖范围,虽然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具体计算标准,实务中有比照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计赔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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