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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观点
2月11日,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设置两年半过渡期,2025年12月31日前,商业银行应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本办法要求进行重新分类。《办法》的发布将对债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一是对信用债和ABS的资质要求抬升;二是银行参与城投债务重组的压力减轻,利好城投债务重组;三是不利于银行投资弱资质城投公开债;四是中小银行的不良率可能有所抬升,信用资质下降,银行资本债不赎回风险上升等。
《办法》的发布背景
1998年,人民银行出台《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提出五级分类概念。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旨在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新会计准则也对部分金融工具分类随意性较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滞后及不足等问题提出新的要求。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借鉴国际国内良好标准,并结合我国银行业现状及监管实践,制定了《办法》。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48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提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要求。明确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定义,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等。二是提出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细化重组资产定义、认定标准以及退出标准,明确不同情形下的重组资产分类要求,设定重组资产观察期。三是加强银行风险分类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制定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分类方法、流程和频率等。四是明确监督管理要求。监管机构定期对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开展评估,对违反要求的银行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办法》与2007年《指引》对比
主要关注三点:一是,《办法》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有利于商业银行全面掌握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二是,《办法》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定义,进一步明确了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与要求,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三是,现行《指引》规定重组贷款均应分类为不良。《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重组的概念,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分为不良,但应至少分为关注。
债券投资者的主要关注点
第一,《办法》对债券市场产生影响主要集中在信用债和ABS(主要是非信贷类ABS),商业银行对基金的大部分投资(大部分计入FVTPL)不包括在本《办法》之内。第二,外部评级调整可能影响债券的风险分类。第三,债券的技术性违约或者债券的借新还旧不会影响商业银行对金融资产的分类。第四,《办法》放宽了对重组资产列为不良的要求,银行参与城投债务重组的压力减轻,利好城投债务重组。第五,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的不良率可能有所抬升,信用资质下降,银行资本债不赎回风险上升等。
风险提示:金融监管政策超预期,银行信用风险暴露超预期。
01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出台,影响几何?
2月11日,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设置两年半过渡期,2025年12月31日前,商业银行应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本办法要求进行重新分类。
1、《办法》的发布背景?
1998年,人民银行出台《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提出五级分类概念。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旨在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新会计准则也对部分金融工具分类随意性较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滞后及不足等问题提出新的要求。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借鉴国际国内良好标准,并结合我国银行业现状及监管实践,制定了《办法》,旨在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风险水平、做实资产风险分类,有利于银行业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2、《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48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提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要求。明确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定义,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对债务逾期、资产减值、逃废债务、联合惩戒等特定情形,以及分类上调、企业并购涉及的资产分类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二是提出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细化重组资产定义、认定标准以及退出标准,明确不同情形下的重组资产分类要求,设定重组资产观察期。
三是加强银行风险分类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制定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分类方法、流程和频率,开发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监测分析、信息披露和文档管理。
四是明确监督管理要求。监管机构定期对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开展评估,对违反要求的银行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办法》与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的《指引》相比(具体可参考图表1),主要关注三点:
一是,《办法》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近年来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贷款占比下降,非信贷资产占比上升。《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有利于商业银行全面掌握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
二是,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定义,进一步明确了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与要求,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现行《指引》的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关注类,也可以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巴塞尔委员会在《审慎处理资产指引》中指出,如果银行的非零售交易对手有任何一笔风险暴露发生实质性不良,应将该对手所有风险暴露均认定为不良。借鉴上述概念,《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
三是,《办法》对重组资产的规定提出新要求。现行《指引》规定重组贷款均应分类为不良。《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重组的概念,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分为不良,但应至少分为关注。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1年,在观察期内采取相对缓和的措施,有利于推动债务重组顺利进行。对划分为不良的重组资产,在观察期内符合不良上调条件的,可以上调为关注类等。
《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变化不大,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进一步明确分类资产的范围,将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排除在办法适用范围外。
二是进一步厘清金融资产五级分类与会计处理的关系,明确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为不良资产。
三是进一步优化部分分类标准,对交叉违约、重组资产等条款进行调整与完善。
四是进一步细化实施时间与范围,合理设置过渡期,提出差异化实施安排。
3、债券投资者应该关注什么?
第一,《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这将对债券市场产生影响,尤其是信用债和ABS。
第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分类时,应穿透至基础资产,按照基础资产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对于无法完全穿透至基础资产的产品,应按照可穿透的基础资产中风险分类最差的资产确定产品风险分类”。
但是“对于以零售资产、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分层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其他经银保监会认可的产品,商业银行应在综合评估最终债务人风险状况以及结构化产品特征的基础上,按照投资预计损益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因此,主要受到影响的是非信贷类的ABS。
此外《办法》也规定,“商业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不包括在本办法之内。”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对基金的大部分投资(大部分计入FVTPL)不包括在本《办法》之内。
第三,《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债务人或金融资产的外部评级大幅下调,导致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显著下降……”这意味着,外部评级调整可能影响债券的风险分类。
第四,《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关注类:(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操作性或技术性原因导致的短期逾期除外(7天内);……(三)通过借新还旧或通过其他债务融资方式偿还,债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业务除外……”因此,债券的技术性违约或者债券的借新还旧不会影响金融资产的分类。
第五,《办法》放宽了对重组资产列为不良的要求,具体可参考上文。这一规定使银行参与城投债务重组的压力减轻,利好城投债务重组。
第六,《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因此,若某些城投有非标等违约且为对银行债务,则银行持有的该城投的公开债也应列入不良。
第七,按照《办法》,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的不良率可能有所抬升,解决途径主要集中在增加减值准备、处理风险资产以及增加资本。这可能导致中小银行信用资质下降,发行银行资本债增多,或银行资本债不赎回风险上升。不过考虑到《办法》过渡期安排,短期影响可能相对有限。
风险提示:
1)金融监管政策超预期:金融监管政策发生超预期收紧。
2)银行信用风险暴露超预期:政策实施可能带来中小银行信用资质下降,银行信用风险可能超预期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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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强 S0570518110002 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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