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来源: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集编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是买卖!”
“不,这是借贷!”
陈某某与杨某对基础法律关系意见不同,争执不下,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宣城中院审结了该起商事二审案件。
陈某某与杨某商议共同出资购买运输车,后杨某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出资购买案涉车辆挂靠在某公司经营。后杨某中途退出合作,车辆由陈某某一方经营,但陈某某未能一次性退还杨某车辆出资款,双方遂商议将出资款转为借款,由陈某某经营案涉车辆,继受案涉购车款并出具借条。后因陈某某未支付完毕借条剩余款项,杨某依据借条诉至法院。
一审审理认为双方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遂判决陈某某归还借款。陈某某不服继而提起上诉,认为本案实际系拖欠车辆转让款引起的纠纷,本案应该是买卖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
二审审理认为,杨某以出具借条的形式终结了双方合作经营关系,重新确定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双方据此形成新的借贷关系。且杨某自愿出具借条,亦是其意思自治的结果,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根据该债权债务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据此,二审驳回了陈某某的上诉请求,并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