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甲、刘某乙与被告刘某丙、第三人刘某丁、邓某某、刘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82岁的刘某与79岁的邓某共有四个儿子,他们家在某村的承包地因修建水库被征用,获得土地补偿款38万余元,就补偿款如何分配产生分歧。
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由两位老人领取17万元作为生活费,剩余款项支付到大儿子的账户,由四个儿子平均分配。大哥领取21万余元补偿款后,称二弟、四弟已入赘到外地且未赡养老人,无权分配补偿款,拒绝向二弟、四弟支付补偿款。为此,原告二弟、四弟起诉到法院,要求大哥支付协议约定的补偿款。
裁判理由与结果
案涉土地是以家庭承包的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家庭成员均享受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虽然二原告在结婚后已迁至外地居住,但在新居住地未重新取得承包地,原告有权分配该补偿款。对被告提出二原告未赡养父母不能参与分配补偿款的意见,因获得农村承包土地的权益与赡养父母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对被告提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案件中的征地补偿款由全体家庭成员共有。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协议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份额来分配补偿款,故法院一审认定二原告对被告领取的补偿款各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
法官释法
1关于土地家庭承包及承包方权利的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2入赘女婿享有原户籍地的土地权益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未明确规定入赘女婿是否享有原户籍地的土地权益,但第31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即外嫁妇女只要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仍然享有原户籍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对于入赘女婿可以类推适用此规定,即只要入赘女婿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仍然享有原户籍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