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务工最害怕的不是加班和团建,而是被拖欠工资。一旦劳动报酬被拖欠,劳动者要想拿回来,就要费尽周折。其实,讨薪时如果能够把握重点,恰当运用法律,说不定能事半功倍。
近日,田某到老板阳某住处索要工资,两人发生争执,田某报警,派出所将该纠纷委托给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据悉,田某受聘于阳某的公司,从事安保工作,2023年春节期间,田某在公司的安排下照常值班;6月份,田某离职,因2023年春节期间加班工资未进行结付,田某找到老板阳某讨要该笔费用,阳某却以保安队长未向其提供该段时间的员工出勤单据为由不断拖延时间。
了解情况后,调解员对双方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进行说法评理。
首先,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因此调解员告知田某,春节期间的值班是应该获得加班费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此外,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向员工加付赔偿金。
调解员又与阳某协商,若田某确系受公司安排并完成了春节期间的值班工作,但其无故拖欠田某工资的行为,应限期改正,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及加付赔偿金。
经调解员释法明理后,阳某感到后悔并当场向田某支付春节期间劳务费及补偿款,共计1000元,纠纷就此了结。
劳动者在遭遇欠薪时可以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无法协商的,一定要保留好证据,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而用人单位也应加强法律意识,遵守合同及劳动法相关规定,让员工及时取得应得的劳动报酬。
文:司新宣、坪山区司法局
通讯员:李佩珊、赖逸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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