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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法制报收集编辑:新疆法制报
夫妻经法院民事调解离婚,孩子归母亲抚养,按照民事调解约定,父亲需要每月支付抚养费,之后,母亲要求变更孩子抚养费,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近日,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抚养费变更诉讼请求案件,经现场调解,父亲同意提高抚养费。
马某、杨某于2017年11月经法院民事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约定,婚生子小小马由其母亲抚养,父亲马某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直至小小马18岁。
随着小小马日益长大,社会经济发展,为了让小小马获得更好的教学资源和生活水平,原告小小马在法定代理人杨某代理下将马某诉至阿勒泰市人民法院,请求增加抚养费至1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原告小小马与被告马某系婚生父子关系,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另查原告母亲已承担原告6年以来生病住院、教育费、保险费等支出。
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马某每月向小小马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小小马学业结束为止。小小马大额的住院医疗费和保险费用,按实际产生额凭票据以及学习费用(全日制教育费用)由小小马的父母各自承担一半。
法官提醒
夫妻双方离婚后,婚姻关系消灭,但孩子仍然是彼此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消灭而消除,抚养费的变更可以经双方协商、调解、也可以依审判职权予以变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