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水浒传》中的一些细节,来看宋代官员是如何审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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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衙

起诉

在宋朝,可以将起诉的形式分为四种:自诉、第三人告发、官司纠举和自首。《水浒传》中的“公案”就涉及到了这四种起诉方式。

自诉主要是由被害人的家属向官府告状,要求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这种起诉方式最为常见,《水浒传》中鲁达命案、宋江命案和杨雄命案这三件命案均属自诉案件。

第三人告发是指与被害人没有亲属关系的知情者,在目睹了案件的发生经过后,主动向官府告发的一种行为。《水浒传》中武松杀公差案、石秀命案、燕青命案等,均属于第三人告发案件。

官司纠举是指由官吏直接起诉被告人。《水浒传》中宋江在浔阳楼上题反诗,事后被江州通判黄文炳发现,并向江州知府蔡九告发。通判是宋代州里的司法官吏,由他直接起诉宋江,这就是典型的官司纠举案件。

自首是指在犯罪人的罪行还没有被人揭发,犯罪人主动向官府坦诚自己所犯下的罪过,并表示愿意接受一切法律制裁。《水浒传》中杨志案和武松案属于自首案件。

不过在宋朝,官府要起诉某个人,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否则官府不能对犯罪人进行起诉。就比如武松在杀死西门庆和潘金莲后,主动向官府自首,但此地知县收了西门庆的贿赂,因此以武松缺少证据为由,拒绝受理此案。之后武松再次向县衙自首,并提供了充分的人证、物证、书证,县令不得不受理此案,之后官府起诉武松。如此才算武松自首成功。

审案

受理

中国古代历来都是把县作为最基层的受诉机构,然后按行政等级逐次上告,一直到最高的京都一级。不过只有在满足了起诉条件后,知县才能受理案件。如果官员拒不受理,将会被杖击四十大板。在官府受理案件之后,还需要为庭审做一些准备工作,即勘验和传讯。

勘验

对于人命重案,宋代要求受理此案的官员,必须亲自到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水浒传》的“公案”主要是验尸,对于如何进行尸体检验,宋代有着一套明确的规定和相关技术。宋真宗咸平三年下诏:

今后杀伤公事,在县委尉;在州委司理参军。如缺正官,差以次官,画时部领一行人躬亲检验委的要害致命去处。或的是病死之人,只仰命官一员画时检验。若是非理致命及有他故,即检验毕画时申州,差官复检指实,方可给与殡埋。

由此可见,宋代对于尸体检验要求极为严格,必须查明死因,写清楚死者的身体状况,不能有弄虚作假的成分,否则一旦被发现,将会被依法处置。

传讯

案件一旦被受理,负责审理的官员必须马上传讯原告和被告,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证人。《水浒传》中所描写的自诉案件和第三人告发案件,在案发后被告早已逃之夭夭,官府只能张贴海捕文书,等待犯罪人落网。而《水浒传》中的自首案件,一般都是在案发后,被告和有关证人主动到官府自首作了案情笔录,不需要官府再传讯。

对于传讯证人宋代法律也有规定,证人在传讯结束后,必须立刻释放。如果是遇到案犯逃匿,导致无法完成传讯时,那些牵涉本案的证人不能离开该地区,便于证人随时被传讯。如《水浒传》中鲁达命案、杨志命案、杨雄命案等案件都是在录完口供后,就将一干证人全部释放。

审案

庭审

宋代法律规定,地方州县的最高长官负责主审案件。在宋朝以前,案件主要由佐官、狱吏审理,地方最高长官只需要等待结果,然后签发判决书即可。在唐代中期至五代时期,地方长官甚至在对罪犯进行处罚时也不亲临,这就导致一些奸吏开始利用法律的漏洞敲诈勒索,大开方便之门。

宋代统治者出于加强中央集权的迫切需要,同时也为保护本阶级的整体利益,开始着手革除五代刑狱冤滥之弊。宋太宗曾下诏要求地方州县长官躬亲折狱听讼,以杜吏奸。到了宋徽宗时期,进一步规定地方州县官员如果不亲听案件,判处两年徒刑。

在宋朝之后的封建王朝中,都延续了这种地方州县长官坐堂审判的制度。这一制度却苦了一县之长的县令,宋代县级机构未设“司法佐”、“司法”等狱官,县级司法全由县令一人承担,还必须亲自坐堂审判。宋代县机关过于简略,因为统治者认为县级官员只判决杖刑以下轻案。但大案也是先由县级官员为第一审的。就比如在《水浒传》中,武松案曾有这样的记载:

初审,由阳谷县知县亲临;复审,由东平府府尹陈文昭躬理。

由于徒刑以上案件县衙无权审结,一般只作初审。州一级可以审理徒刑以上,死刑以下的所有案件。倘若县里查获或受理了这类案件,知县应对案件进行初审,写明本案的发生经过,然后把案卷和人犯一并移送州里判决,称为“结解”。

在《水浒传》中,知县初审武松案时曾作过如下案情叙述:

武松因祭献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争。妇人将灵床推倒,救护亡兄神主,与嫂斗殴,一时杀死。次后西门庆因与本妇通奸,前来强护,因而斗殴。互相不服,扭打至狮子桥边,以至斗殴身死。

知县先是写了招解文书,把内容读给武松听了,之后又写一道申解公文,将与此案相关的一干人犯全部押送到东平府。阳谷县与东平府在审级上属于上下级关系,东平府复审后,也作了相应的处理意见。

小说写道:把赃物并行凶刀仗封了,发与库子,收领上库。将武松的长枷换了一面轻罪枷枷了,下在牢里。把这婆子换一面重囚枷钉了,禁在提事都监死囚牢里收了。唤过县吏,领了回文,发落何九叔、郓哥、四家邻舍:这六人且带回县去,宁家听候;本主西门庆妻子,留在本府羁管听候,等朝廷明降,方始结断。

东平府尹受理此案后,审阅了案情报告,认为此案过于重大,未敢便决。于是把全案的卷宗送去省院详审议罪,这一道诉讼程序称为“奏谳”。最后武松被判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如此才算是一套完整的庭审程序。

武松被流放

总结

从制度上来看,宋代的诉讼制度已经相当完善,对于诉讼流程也有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保障诉讼的公平性。但这其中也有一些官员利用法律的漏洞,勾结豪门大户,欺压普通百姓。就比如武松在犯下人命案后,原本打算去自首,但当地知县因为收了西门庆的贿赂,虽然西门庆已死,他却还是有些偏袒西门家,因此对武松有些刁难。这也可以看出,尽管宋朝对于诉讼制度已经制定了相当完善的法律,但还是难以保证执行者按照规定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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