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出”一词要到唐代以后才正式出现,但其内容则完全源自于汉代记载于《大戴礼记》的“七去”,又称作“七弃”。是中国封建社会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妇人七去:不顺父母(不孝顺丈夫的父母),为其逆德也(违背道德);无子(没有子女),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造成家族血缘的混乱)。妒,为其乱家也(妻子的凶悍忌妒会造成家庭不和)。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不能一起参与祭祀)。口多言,为其离亲也(有离间家族和睦的可能)。窃盗,为其反义也(不合乎应守的规矩)。
但是在《唐律》中还规定了的“三不去”,也就是说在三种情形下,即使是妻子符合于七出的条件,丈夫也不能任意要求离婚,“三不去”包括:第一,经历或主持了公公或者婆婆的丧礼;第二,娶时男方地位不高,后来富贵的,也即是所谓的不去“糟糠之妻”;第三,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则无家可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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