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因为在古代人们往往认为春夏两季阳气蒸腾,这个时候适合赏赐、欢庆,这跟大地的阳气生发,万物生长是匹配的。秋冬刑罚,把该罚的,该判刑执行的,都在这个时候给处理了。所以,掌管刑法的司寇称为“秋官”,这是在周礼中就有的。秋天,我们不光看见了季节的色彩斑斓、五谷丰登,也看到了刑罚。秋天的开始带有肃杀之气,到冬天就百物萧瑟了,所以汉代时候法律就规定,刑杀只能在秋冬进行,立春以后是不得刑杀的。唐宋到明清法律上也遵循了秋冬行刑的天道。汉儒董仲舒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四政若四时,通类也,天人所同有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董仲舒《春秋繁露》)”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
中国人过去把人生百年的好多债务都放在秋后两节,被判死刑的犯人是在秋后问斩。农民在秋冬这两个季节开始空闲下来,地方官员从春夏时候催春耕、夏收,随后斩首过去刑律上认为的恶人,可以让民众们有时间来看看。而行刑的时间一般在阴历的九月十月,也就是现在的十月十一月,正是深秋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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