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最狠的刑法不是“灭十族”而是夷三族?

我国刑法源远流长,已有4000多年的历史,先秦典籍中不乏记载。不管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国民党统治的旧中国,刑法都是用来维护生产资料私有制,巩固剥削阶级统治的工具。在尧舜时代就已经出现了,大禹之父因治水不力而被处死,商周有炮烙,春秋五马分尸,秦朝商鞅被车裂,再到后面的腰斩,凌迟,无不残忍之极。但是这些刑法都是针对个人,但是像满门抄斩,夷三族,灭十族,这些就特别的残忍了,俗话说祸不及妻儿,可见中国封建社会有多么的变态。

我国刑法成文法典源于夏朝的“禹刑”,以后各代均有刑律。据甲骨文记载,商代不但有了刑法,而且有了司法结构,设置了监狱,使用了刑具,并有了专门的司法人员。《书、泰誓》:“罪人以族。”即一人有罪,刑及其家族。《史记、殷本纪》:“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即炮烙之刑。足见商代刑罚之残酷。周朝制定了“九刑”。《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杜预注:“周之衰,亦为刑书,谓之《九刑》。”

春秋时期,郑晋等国把刑法条文铸刻在鼎上,称之为“铸刑书”。《左传、昭公六年》:“三月,郑人铸刑书。”杜预注:“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后来邓析又用竹简造刑法书,称为“竹刑”。《左传、定公九年》:“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杜预注:“邓析,郑大夫。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言竹刑。”

战国时期,成文法典进一步增多。魏相李悝集各国法典之大成,制定了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等篇章的《法经》六篇。

商鞅在秦变法时,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补充修订,刑法内容相当丰富,刑罚相当残酷,颁行全国。汉承秦制,成文法典洋洋大观,总称《汉律》。

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考序》:“汉萧何作《九章律》,益以叔孙通《傍章》十八篇及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是为《汉律》。”晋、北齐、北周、梁、隋各朝代都有统一法典,虽原文佚亡,但篇目有史籍为证,斑斑可考。

“九族”泛指亲属。但“九族”所指,诸说不同。一说是上自高祖、下至玄孙,即玄孙、曾孙、孙、子、身、父、祖父、曾祖父、高祖父;一说是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父族四是指姑之子(姑姑的子女)、姊妹之子(外甥)、女儿之子(外孙)、己之同族(父母、兄弟、姐妹、儿女);母族三是指母之父(外祖父)、母之母(外祖母)、从母子(娘舅);妻族二是指岳父、岳母。九族”一说的出现,与封建社会的刑法制度有很大关系。

封建社会实行残酷的株连法,一人犯法,尤其是犯大法,往往要被灭“九族”,即“株连九族”。随着时代的变迁,今日“九族”之意有了很大变化,其亲属之意已经淡出,变成了对与之有关的一切人的泛称。

而历史上夷三族和九族有莫大的关系,别以为三族就是人少的意思,而历史上被夷三族的人有很多,记载也比较多,但是都记载的不是很详细。被夷三族比较出名的有韩信。韩信一生战功无数,自恃功高,把吕后不看在眼里,女后多次让刘邦杀韩信。公元前196年,刘邦病危,吕后以谋反之名诛杀韩信,夷韩信三族,在这里大家可别看这三的数字小,这夷三族可就厉害了。

包括父族,母族,妻族!具体来说就是父系的九族,母系的九族,以及妻子的九族。严格来说,诛三族中的仅一个父族就可以概括大部分的诛九族中的九族成员。可见,被诛了十族的方孝孺也没有被诛三族的韩信惨,只不过是韩信出身贫寒,因此受到牵连的人数并不多而已。但是不管诛十族和夷三族,这两个刑法都是封建社会的糟粕。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