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犯人判了死刑,真如影视剧演的那般拖出去就斩吗

影视或者小说里常有这样的情节,官员在查清案件,确认嫌疑犯为死罪后,便正气凛然地喊:来人啊,拖出去斩了(或下一个情节就是刑场)。包大人效率更高,直接铡刀上大堂。这就给了我们一个印象:在古代,判了死罪,差不多就可以立马斩了,大快人心。事实上真的是这样的吗?且慢!且慢!大人们,你有好几道程序要走完才能斩呀。

首先我们讨论的时间是在秦汉之后,而且指的是一般情况,特殊情况不在讨论范围。秦统一六国,中国正式成为统一的封建国家,天下遂变家为国。国家虽然设置了一系列国家机构,但皇帝却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是众所周知的。也就是说,国家的任何事情,最高决定权在皇帝手上,其中就包括最高司法权,就是生杀大权。因此,在封建社会,按国家机关职能论,斩杀犯人有一套相应的操作程序;按最高决定权论,斩杀犯人首先得问过皇帝答不答应。

图1 秦法之《田律》

具体来说,判了死刑的人,地方官员无权执行死刑,须逐级上报,最后送到皇帝手上。皇帝阅后,要求重新核实该案件,厘清缘由,确认证据无误,以防冤假错案,这就是我国独创的死刑复核制度。此制度起源于汉,不过最初只是年薪二千石(太守)以上官员的死刑案件才报皇帝复核。通俗理解,大官才有资格被复核。到了北魏此制度正式确定下来,《魏书·刑罚志》记载“当死者,部案奏闻”,这下连普通人的死刑也一律要上报朝廷复核了。

隋唐时期此制度基本完善,死刑案件一律由刑部负责复核,然后再上报皇帝。及至明朝又有了朝审制度,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联合办公,还有一大帮专业且级别很高的官员给意见,所以又称“九卿圆审”。

图2 法国人乔治.拉比拍摄的清朝衙门审判案犯情景

清朝大致沿袭之前制度,中央司法机关复审,提出意见,上达天意,由皇帝勾决(这情节影视可见)。熟悉清末四大疑案之一——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的人就会相当清楚这个过程。杨乃武与小白菜二人本已被定死罪,但由于杨家人的坚持,历时四年,几经波折,最后慈禧太后(当时已掌权)下旨重新核查才洗清冤情。综上可见,杀一个犯人并不是某一个官员的意愿,它牵涉机关、人员众多,过程复杂,再加上当中可能存在的各方势力角逐因素,并不是说斩就斩如此简单。

图3 董仲舒(公元前179年-前104年)

那复核之后,可以斩了吧?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要等秋天和冬天。这里面有一套理论。汉董仲舒强调“天人感应”,认为“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秋冬之际,天地一片杀气,正是“顺天行诛”的正确时间——直接来说,就是以上天的旨意来杀你,叫你心服口服。还有一种说法,之所以选择秋冬二季实行,是统治者考虑不误农时。春夏农忙,就不去打扰人民群众做正经事。秋冬农闲,这时举行法制大会既不耽误工作,又起到警示作用,一箭双雕。自汉实行秋冬行刑制度起,后世大致沿袭此制度,如唐朝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清代规定,应处决的犯人,也需在秋季处决。

好不容易秋天到了,这下总可以斩了吧?!还是不行!因为还有程序要走!上面提到,由于最后的决定权在皇帝手上。那皇帝也是人(当时人肯定不敢讲),对案件的判断会受到个人经验、当时情绪、个人好恶等因素的影响,为避免错杀滥杀,精准断案,显示对子民的爱惜宽厚(儒家仁政),对已经完成复核,仍然维持原判的犯人,在准备行刑前,皇帝说了:你们要再次提醒我。这就是我国又一独创——死刑复奏制度(看清楚字眼)。此制度建立于北魏时期,《魏书·刑罚志》“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也就是斩人前,要上报皇帝!

图4 唐太宗李世民

隋朝也有“死罪者,三奏而后诀”的规定,但隋炀帝偷懒忽略了这一步。到了唐朝此制度又恢复了。这里面有一个故事,或者说是一个事故。唐太宗时期(贞观五年),大理丞张蕴古办案过程中,鬼使神差的自己跑到牢房,把还没有公布的圣意提前告诉犯人(就是“你没事啦”),这事被御史知道后煽风点火,太宗一怒之下(皇帝也是人啊),直接把张蕴古拉出去斩了。可是那边刀下去,这边平静下来的太宗就后悔了(既而悔之)。细思量,张蕴古罪不至死,顶天就几年牢,硬生生让自己给砍了。太宗皇帝又拉不下面子道歉,于是埋怨时任宰相房玄龄等一干大臣,你们当时怎么不拉着点我啊?!(朕当时盛怒,即令处置。公等竟无一言,所司又不覆奏,遂即决之,岂是道理)。锅甩得麻溜麻溜的。不过在这之后,就以制度形式定下了复奏(凡有死刑,虽令即决,皆须五覆奏《贞观政要》)。

这是一个相当完善的制度。行刑前,“在京……五覆奏,天下诸州三覆奏”,也就是人性化管理,京城路近要跑五次,地方路远的体谅跑三次即可。而且为防止流于形式,不能连着来奏,要隔天来。还有不管遇上什么特殊情况,都不能停止——听不听是皇帝的事情,上奏是你们的事情(职责明确)。最后还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唐律疏议·断狱》: “诸死罪囚,不待覆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你看,哪个官员敢乱执法就流放、坐牢,当然还赔上前程。宋明清大致沿用此制度。

图5 唐律疏议 部份章节

经过这些程序,最后才能将犯人伏法。这也可见封建社会制度并不是如影视描述的那么简单,也不是一句落后专制就可以概括。封建制度有其适应时代的合理性,后人读历史,不能以现代眼光评价。

当然,无论是复核制度还是复奏制度,本质上依然是封建社会中央集权的加强以及皇权的威严。朝堂如江湖,虽没有刀光剑影,但皇帝杀人于喜怒之间(历史经验表明皇帝杀人不太挑日子),法制不过是皇帝手中维护其统治的工具。只是在这些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客观上体现的“慎刑”思想,对我国现在建设法制国家仍有值得借鉴之处。

文:恒星

参考文献:《唐律疏议·断狱》《魏书·刑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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