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为什么要把犯人发配千里之外,而不是关进监狱或处死?

无论是中国还是欧洲,流放都是一种重要的惩罚制度。例如法国皇帝拿破仑就被两次流放到地中海的圣赫勒拿岛和大西洋中心的圣赫勒拿岛,并且死在圣赫勒拿岛。像中国的宁古塔、岭南,俄罗斯的西伯利亚,英国的澳大利亚,都是著名的流放之地。

中国的流放制度一直就有,在北魏时期被列为五刑之一,到隋唐进一步发展,并形成了比较明确的量刑标准。在中国法制史上,隋朝《开皇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承前启后,唐朝因循隋《开皇律》而制定《武德律》、《贞观律》,至唐高宗时修编的《永徽律疏》集前代立法之大成,确立了十二篇,五百零二条的结构,至今仍被日本、朝鲜、越南各国继承和效仿。

唐朝法定刑由死、流、徒、杖、笞五种,也就是常说的五刑。流放是仅次于死刑的惩罚,在徒刑之上。唐代流刑根据刑罚轻重分为两种:(1)普通流刑,分为流放二千里、流放二千五百里和流放三千里三个级别。二是三种流刑都要服苦役一年。(2)加役流,即流三千里服苦役三年。宋、元、明、清基本延续了这种做规定。

清朝又增加了一些流放规定。1、迁徙,将罪犯强制迁出1000里,永世不能回籍。2、充军,发配边疆地区充军服役。3、发遣,是将罪犯发配边远地区,为边疆军队充当奴隶,比充军的惩罚更重。

其实,流放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是有很多好处。

1、成本低。

五刑中的徒刑需要监狱,但监狱有比较高的社会成本,各类建筑、设施,管理人员、小吏等等都需要资金,处罚的人员增加后,管理成本更高,这是各朝代都无法接受的。

如果不是徒刑,杖、笞两种处罚的力度又无法惩戒罪犯,无法威慑普通百姓。但肉刑从唐朝已经废止,死刑又过于残酷,需要慎重使用,而流放是强制离开原籍,去当时国家边远、战乱、极寒、烟瘴之地充当苦力、戍边等工作,既起到惩戒作用,又降低了管理成本,补充了边远地区的人口,还有很好的经济效益。

2、威慑力强。

当时边远地区生活条件极差,距离家乡至少千里之外,路途遥远,发配路程基本要几个月以上,很多倍发配流放的犯人都在路上就倒下了。而且,去到流放之地男者为奴,女者为娼,生活非常悲惨,简直生不如死。所以流放这种惩罚对老百姓有很强的恐吓作用,也有很多人得知要被流放后,就自杀了。

3、彰显统治者的仁慈。

相比死刑和肉刑,流放并没有直接残害罪犯的身体,从而也可以彰显最高统治者的仁慈和关爱百姓的仁德之心,也是笼络百姓的方式。

所以,无论是中国,还是英国,流放逐渐成为重要的刑罚制度,并且还成为发展边疆的一个有效手段。现在的澳大利亚就从英国罪犯流放地一跃成为西方发达国家。

沅汰,文化学者,历史作家

主要作品:《龙风传奇》、《南北乱世之三国霸业》、《高澄传》、《情探泰陵》、《胤禛二十七年》,中国古代《古国迷踪》系列,《博物馆青铜器名称汉字解读》系列、《汉字》字形释义、《青铜铭文里的西周史》、《晋国霸业》、《梦回春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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