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胡光武律师 整理
【按】抄/敲/读一遍也是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裁判文书或案例,文笔优美,说理透彻,裁判摘要及文书其他精彩部分,可兼得学习法律、学习汉语、学习做事、学习等多重功效。本文将2018年第5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6则裁判摘要及文书中自认为精彩部分摘录于此,供感兴趣、有需要的朋友们参考学习。
【裁判文书选登】
001 罗世凯与斯特普尔斯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8622号)
【裁判摘要】
一、专利无效理由可以区分为绝对无效理由和相对无效理由两种类型,两者在被规范的客体本质、立法目的等方面存在重大区别。有关外观设计专利权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冲突的无效理由属于相对无效理由。当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关于请求人主体范围的规定适用于权利冲突的无效理由时,基于相对无效理由的本质属性、立法目的以及法律秩序效果等因素,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应受到限制,原则上只有在先合法权利的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才能主张。
二、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受理相关诉讼后,为保证诉讼程序的稳定和避免诉讼不确定状态的发生,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不因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随后发生变化而丧失。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属于准司法程序,当事人恒定原则对于该程序亦有参照借鉴意义。对于无效宣告行政程序启动时符合资格条件的请求人,即便随后有关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其亦不因此当然丧失主体资格。
002 西峡龙城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知识产权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再84号)
【裁判摘要】
一、已经被明确变更的合议组成员又在被诉行政决定书上署名,实质上等于“审理者未裁决、裁决者未审理”,悖离依法行政的宗旨,减损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主体的信任。此已经构成对法定程序的严重违反,不受行政相对人主观认知的影响,也不因行政相对人不持异议而改变,不属于“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无需撤销行政行为”之情形。
二、行政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是行政主体资格合法的应有之义,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原则上,作出被诉行政决定的合议组应由该行政机关具有专利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组成。即使异地调配执法人员,也应当履行正式、完备的公文手续。
三、权利要求的内容是划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唯一标准,说明书、附图只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在运用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不能将说明书对具体实施例的具体描述读入权利要求。
00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3474号)
【裁判摘要】
阶段性担保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比较常见,通过办理买房人所购房屋预告抵押登记,可以有效减少金融机构和房地产企业的风险。因其阶段性特征,预告抵押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的衔接非常重要。金融机构怠于办理预告抵押登记,等于无限延长房地产企业的保证期间,有违担保法的精神,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
004 江苏百锐特贸易有限公司诉张月红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摘要】
侵权人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后,因受害人提前病故,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受害人近亲属返还未达预期年限护理费的,不予支持。
005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诉王克忠追偿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形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即:(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酗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未包括在上述条款范围内,不应适用该规定予以处理。
006 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思派硅胶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重复侵权包括以下构成要件:一是本诉中被侵害的权利与前诉中被侵害的权利为同一权利;二是本诉中的侵权行为人与前诉中的侵权行为人为同一主体;三是本诉中的侵权产品与前诉中的侵权产品为(侵权构成上的)相同产品;四是本诉中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前诉判决生效之后且有合理的时间间隔。权利人就重复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精彩判决摘录】
【001 罗世凯与斯特普尔斯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从该条规定的文义来看,其未对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范围作出限制。尽管如此,如果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涵盖过宽,在特定情形下依其字面解释将导致与被规范的客体本质、立法目的、法律秩序效果等无法协调并造成明显不当的法律效果时,可以在特定情形下对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予以限缩解释,自是法理之必然。
【002 西峡龙城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知识产权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可见,权利要求的内容是划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唯一标准,说明书、附图只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因此,在运用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不能将说明书对具体实施例的具体描述读入权利要求。否则,会不合理地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004 江苏百锐特贸易有限公司诉张月红不当得利纠纷案】护理费属于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更多体现为对受害人定残后的损害救济;护理期限则是根据受害人实际状况对受害人需护理期间的法律推定,是法官基于法律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做出的综合判断,价值取向在于保护受害人权利,受害人亦需承担护理费可能不足的风险。
(本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