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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我心有法收集编辑: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在员工入职后就应该签订的,但是有的公司,始终不给签订。
姜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2015年和2017年双方分别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但2016年未签订,2017年7月7日,姜某向公司递交辞呈。
2017年8月21日,姜某申请仲裁,要求与公司支付欠付的工资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仲裁委支持了姜某请求,公司不服,认为姜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已过诉讼时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016年1月至12月,某公司未与姜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某公司应向姜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期间为2016年2月至12月,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16年12月31日,从该日开始计算姜某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姜某于2017年7月21日提出仲裁申请,其请求并未超过1年仲裁时效期间,故某公司应向姜某支付2016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
律师:时效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制度,目的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性。
《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并非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给付,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但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