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谭律师版 | 何时知晓产权变更 法院诉讼见真相

郭先生的父母共育二子一女,郭先生是老二,他上面有一个哥哥,下面有一个妹妹。多年前,郭先生家里的老房子拆迁,分了一套公有住房。后来第一批公房可以买成产权房时,父母出资把这套公房买成了产权房。当时还开了家庭会议,考虑到父母年事已高,而郭先生当时户口在外地,大哥一家住在这套房子里,因此家里人就协商一致,同意以大哥的名义把这套公房买成产权房,实质上房屋属于父母和三个子女共同共有。等郭先生退休从外地回上海后,父母由郭先生照顾,这样郭先生也就搬回了这套房子居住。此时大哥一家三口的户口迁到了大嫂娘家,因为大嫂娘家可能要拆迁了。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果然,他们的户口迁入没多久后,大嫂娘家就拆迁了,给大哥一家三口分了一套安置房。由于安置房是期房,还有段时间才能拿到,因此他们暂时又搬回来和郭先生及父母同住,而且不仅人搬了回来,他们的户口也一同迁了回来。在这之前,家里人就商量好了,父母以后由郭先生照顾,这套房屋中属于父母的份额就归郭先生,大哥和妹妹的份额也归郭先生,郭先生分别给他们20万元和15万元,这套房屋就过户到郭先生名下。在大哥一家户口迁回之前,郭先生和大哥通过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将这套房屋过户至郭先生名下。

去年,父母相继因病过世。而前段时间,大嫂将郭先生和大哥告上法庭,提出她不久前需要户口簿补办身份证时,才知道这套房屋产权过户给了郭先生。她认为这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一人无权处分,郭先生兄弟俩恶意串通,将房屋过户给了郭先生,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要求确认郭先生和他大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庭审中,郭先生提供证据证明,大哥、大嫂户口迁回这套房屋时,相关的申请材料中列明了产权人为郭先生,大嫂本人在申请材料上签了名字。对此,大嫂称户口迁入的手续是大哥一人操办的,她是在空白的材料上签名的。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郭先生的大嫂称户籍迁入这套房屋的手续为大哥一人操办,其系在空白材料上签名的陈述有悖常理,且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她的说法不应得到法院的采信。而且根据相关户籍迁入的申请材料显示,大嫂早就知道这套房屋产权登记在郭先生名下的事实,而非她在起诉时所称的不久前需要户口簿补办身份证时才知晓。大嫂在户籍迁入后未对产权登记在郭先生名下提出过异议,这说明大嫂不仅对此是明知的,而且是予以认可的。因此她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对大嫂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法律咨询电话:6354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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