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撒泼维权”沦为敲诈勒索

近期,“撒泼维权”成了热门词语。虽然有人通过此类维权方式取得了成功,但也有人因此锒铛入狱。据《广州日报》报道,深圳市检察院日前公布了一起案件,用实际案例蹭新闻热度,进行了一次很好的普法教育。案件显示,一名女子在宝安区到处应聘,然后以违反规定的形式让企业炒鱿鱼,接着就撒泼讨薪,靠此伎俩竟连续在几家工厂获得了赔偿。最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严格说来,案例中的女子并非“撒泼维权”,而是撒泼“维权”。在当前语境下,“撒泼维权”是真维权,只是采取了法律之外的手段罢了。而撒泼“维权”不是真维权,因为当事人并没有权益,反倒是企业权益受到了侵害。据报道,当事女子利用工厂普工紧缺的现状,到处应聘,每次在试用两三天后,就开始消极怠工、违反厂规,比如,故意与主管吵架,或者不干活专找人聊天,或者把腿翘在桌上玩手机,目的就是迫使厂方炒她鱿鱼。被炒掉之后,她便“维权”索赔,方式包括撒泼耍赖、影响工厂秩序,每次都能够如愿以偿,直到去年5月被警方发现了端倪……

无论是“撒泼维权”,还是撒泼“维权”,都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诚然,有些“撒泼维权”案例是监管不力所致,但劳动市场上的上述“维权”行为,则是主观故意犯罪。此类案例并不少见,比如,5年前,上海有一个7人的“打工”团伙,多次应聘到工地上干活,然后故意消极怠工寻求被炒,再向老板勒索赔偿款,屡屡得逞,最终团伙成员被判处敲诈勒索罪。去年,江苏高邮也有一个这样的12人团伙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给予刑事拘留。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当然是正确的,因为与企业相比,劳动者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因此,无论是试用期,还是合同期,相关法律都严格限制了企业辞退职工的权力,同时还制定了企业违规的赔偿机制。但此举并不会支持撒泼“维权”与敲诈勒索行为,抱持“我弱我有理”、“谁闹谁得利”的心态来侵犯企业权益,终将得不偿失。

当然,这些案例也提醒监管部门,在处理“撒泼维权”问题时,要多个心眼,防止“弱者”侵害“强者”。其实,一些企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往往存在“弱者”心态,担心事情闹大,既不利于企业形象,又面临更多赔偿的风险。为了息事宁人,企业往往会在此类“维权”中示弱,作出让步。

这也意味着,对不法分子的让步,无异于纵容犯罪。企业对于明显存在勒索特征的“撒泼维权”,要果断说不,并诉诸法律。法治社会,不应该放纵“撒泼维权”,这个道理,无论是企业,个人,还是监管部门,都应当严格奉行,当然,也只有三者都严格奉行,这样的维权闹剧才会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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