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无权强制安排加班?劳动法规定:这3种情况下,员工拒绝不了

加班这个概念想必不用多加解释,在合约规定或法律规定外的时间,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或额外安排员工参与工作,就叫做加班。分为工作日加班、周末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而根据我国《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也就是说,单位想要安排员工加班,受到两方面限制,一是要经得员工本人同意,二是加班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由此可见,《劳动法》的确是赋予了员工对加班要求说“不”的权力;当员工本人不愿意加班的时候,可以拒绝加班要求。有的劳动者就以为,法律已经这样规定了,单位不能强制安排加班;一般情况下来说的确如此,但也并不绝对。

因为,我国《劳动法》中第42条针对加班也明确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排加班将不受本法(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也就是说,在以下3种情况下,单位安排加班,员工在无其他特殊重大原因(比如因病治疗,身体情况不允许参与工作)时,不得拒绝加班安排;否则,单位有权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一)当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到劳动者及其他人员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安排人员紧急处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安排;

(二)当重要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以及公共设施发生故障,故障已经影响到了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安排人员及时对故障进行抢修的,相关抢修人员不得拒绝加班;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一些单位存在只能集中到某一时间段来完成的一些工作,比如旺季农产品、水果的收购、运输和加工等工作都是在抢时间,没法说严格遵守五天八小时工作制;再比如一些年度性或季节性的大型检修,要保证时间,赶在恢复运作之前检修完成,单位也只能安排员工加班作业。

但无论是员工自愿加班还是这些必须加班的情况,员工都还是有加班补偿金的,严格按照法律标准来发放。根据《劳动法》第44条,工作日加班加班工资为150%,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资为200%,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则为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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