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高继胜、高翔、程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高继胜、高翔、程沧: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披露不及时问题:你公司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112.36万元,同比下降314.45%,你公司未按规定于2019年1月31日前发布业绩预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高继胜、高翔、程沧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高继胜、高翔和程沧分别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7月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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