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遗产继承纠纷发生在一对继子女关系间,从案子立案后经历了鉴定,何某某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波三折经过四次调解,养女认为继女没有继承权,双方争议之大,案件还是判决结案。
01
案件回顾
原告何某某系被继承人张某某再婚妻子,双方于 1990 年 10 月份登记结婚,原告周某某系何某某亲生女儿,结婚时周某某未成年(当时 14 周岁),跟随母亲与继父被继承人张某某一起生活。
被告徐某某系被继承人张某某的养女。被继承人张某某于 2022 年 9 月 7 日去世。被继承人张某某去世后,原告方认为都是家里人,对遗产及一些开支与被告徐某某协商,要求对以上资产进行清算,遭到拒绝。而且被告在处理被继承人张某某后事时,不准原告及原告的近亲属参与,单方面私自将被继承人张某某与其前妻(被告徐某某养母)安葬一处。
被继承人张某某去世之前,原告何某某老年痴呆就长期在医院治疗,家庭资产均由被继承人张某某管理支配。后被继承人张某某患病后,家庭所有账目、身份证件、相关产权证书均被养女徐某某被告拿走,为此,继母何某某的女儿周某某要求先拿出部分费用支付医疗费用,也遭继女徐某某拒绝。
02
律师主张与法院判决
律师通过调查取证、申请法院开调查令查询被继承人张某某名下所有存款、理财产品,诉求继女周某某与被继承人张某某有抚养关系,继女周某某依法享有继承权,而且考虑到原告何某某老年痴呆长期住院治疗,主张给予适当多分。
法院判决:
原被继承人张某某的房屋归何某某、周某某所有和继承;张某某银行存款、投资所留余额共计59.3万余元归徐某某继承和所有;何某某的银行存款13.5万余元归何某某所有;张某某、何某某对陈某某的债权9.8万元由周某某享有。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徐某某支付何某某、周某某分配款 34万余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被告各自负担一半。
全部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保护了配偶一方死亡,遗孀老人的合法权益。
03
相关法条规定
遗产继承的子女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遗产继承的子女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来源|金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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