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官相卫”该当何罪?周星驰《审死官》中的“讼师”与“访民”

原创不易,请勿盗文,违者必究

文/赵小昭

周日专栏/罪案史录

在古代文学里,有一类叫做“公案小说”,在传统戏曲里,有一类“公堂戏”,讲的都是古代官吏断狱审案的故事。 比如京剧《玉堂春》,和《三言二拍.玉堂春落难寻夫》讲的是同一个故事:妓女苏三(玉堂春)被诬陷杀人,而太原府三堂会审(刑部、督察院、大理寺)主审官是她当年的情人王金龙,最后冤枉申雪、夫妻团聚;《铡驸马》讲的是秦香莲状告丈夫陈世美重婚罪,遇到了青天包拯,负心郎最终被判了死刑,这个故事也被收录在小说《龙图公案》里。还有《彭公案》、《施公案》、《海公案》,现实中,有大家熟悉的“十大奇冤”《杨乃武与小白菜》...

然鹅,纵观这些故事会发现一个悲哀的事实:没有一个案例是苦主依靠法制的力量打赢官司的。

▲《审死官》剧照

但有一出戏或许是例外——粤剧《四进士》,讲述“被吊销律师执照”的前任刑房书吏宋世杰,为访民杨素贞打官司的故事。《四进士》被翻拍成多部影视剧,影响较大的有TVB《状王宋世杰》和周星驰电影《审死官》。

《审死官》是表现中国古代状师电影中的代表作,被CCTV《第十放映室》节目评为“1992年周星驰奉献给电影观众的最精致的礼物”,片中有许多关于古代司法制度的细节描写,在搞笑之余不失为一个了解古代法律文化的好题材。

一.“访民”杨秀珍

▲《审死官》中拦轿告状

从古至今,民告官和“上访”都不是一件诗情画意的容易事。在电影《审死官》中,杨秀珍的上访之路更是步步维艰,因为拦轿告状和越级上访、上诉等都是“违法”行为。

大清律规定:民告官如子杀父,先坐笞五十,虽胜亦判徙二千里。

《唐律疏议·斗讼》对“越诉”的惩处有这样的规定:“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越级上访告状,先挨四十大板再说;宋太宗至道元年五月下诏:“诸路禁民不得越诉。杖罪以下,县长吏决遣。有冤枉者,即许诉于州”;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四月又进一步规定:即使确有冤枉,也“不得诣阙越诉”。

元朝稍微有些变通,《元史·刑法志》载,“府州司县应受理而不受理,虽受理而听断偏屈,或迁延不决者,随轻重而罪罚之”。

明朝规定,“冤不得越告”。《明史·刑法志二》记载,洪武末年,“小民多越诉京师,及按其事,往往不实,乃严越诉之禁。”明宣宗宣德年间,“越诉得实者免罪,不实仍戍边。”到了明代宗年间,“不问虚实,皆发口外充军,后不以为例也。”

清朝对“京控”告御状的,惩罚相当重。《大清律例·刑律·诉讼》规定:“擅入午门、长安等门内叫讼冤枉,奉旨勘问得实者,枷号一个月,满日,杖一百。”哪怕你告的是实情有冤枉,也得先受刑关押一个月,出狱哪天还得打一百大板。(来吧,告吧,死吧!)如果是集体越级上访,首犯“发边远卫所充军”,其他各降一等发落。如果查出背后的主谋,即使其未随京上访,“亦照首犯治罪”。

“截访”在古代也不少见,如在清朝,有的贪官害怕“京控”,派专员或成立截访小组截拿“上访者”,扮土匪在半路上将上访者的盘缠抢走。清末地方官甚至蓄养打手,“专殴控漕之人”,民众控告无门,只好造反。

尽管胜算极微的漫长上访打官司路途充满了渺茫和恐惧,已经封笔的“讼师”宋世杰仍决心为杨秀珍讨回公道,于是重出江湖,再上公堂。

二.“讼师”宋世杰

▲周星驰凭借《审死官》中宋世杰这一角色获得了当年第37届亚太影展最佳男主角奖,获奖原因正是这一滴眼泪。

封笔前的宋世杰是个巧舌如簧,颠倒是非的“讼师”,在他帮富商之子陈大文打赢了殴打张小四致死案后,他忍不住流了一滴眼泪。他的报应很快来了,十几个儿子相继早夭——这段情节其实是对古代讼师社会地位的映射。

与现代人遇到纠纷、权益被侵害等情况提倡用法律的武器“对簿公堂”来解决不同,古人们倡导的理念是“无讼”,尽量避免到官府解决纠纷,这种“无讼”思想不仅为官方所推崇,也为民间所效法;经过调处而平息诉讼称为“息讼”,古代当官的以说服百姓不打官司“息讼”为荣;另一方面,由于官吏腐败和刑讯逼供,百姓认为诉讼并不是一种公正价值判断,“好讼”和道德败坏是同义语,把参加诉讼视为耻辱。

在很多朝代的法律体制中,讼师是被严格禁止的。《唐律·斗讼》规定:“诸为人作辞蝶,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宋代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衙门每结案之前,几乎必先办讼师;《大明律》规定:凡是教唆别人打官司的,为别人写诉状时增减情节的,以诬告论,代书者与当事人同罪。与现代“律师”令人尊敬的社会地位和高大上的形象不同,古代“讼师”是“下九流”,他们的形象是贪婪、冷酷、狡黠、奸诈。

历史上最早有记载的讼师是春秋时期的郑国大夫邓析(公元前543年—公元前501年)。邓析能言善辩,“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其办案酬劳是“大狱一衣,小狱襦袴”。作为雄辩家的邓析,因“助讼”得到百姓的广泛认可,但在统治者眼中其行为是“乱法”,最终难逃被杀的厄运。

春秋以后,史书对讼师的记载很少,唐宋之际逐渐增多。宋朝一些地区的“讼学”开始兴盛,欧阳修记载安徽歙州“民习律令,家家自为薄书”;《袁州府志》载江西一带,“编户之内,学讼成风;乡校之中,校律为业”;在宋人所辑《明公书判清明集》中,有关讼师的判词就有二十余篇,讼师名称也多种多样,“讼师鬼官”、“把持人”、“茶食人”、“健讼之民”、“珥笔之人”等;明清时期讼师活动更加普遍,特别是清代,有大批以“诉讼”为职的“专业”人员。

▲公堂上的宋世杰

清末教育家汪恸尘撰写的《苦榴花馆杂记》一书中,记录了多个讼师的故事,其中尤以“杨孝廉”最为有名。

有个人跟老爸吵架,吵急了眼,给了老爸一拳。忤逆不孝在古代是“十恶不赦”的重罪。这个人求助于讼师杨孝廉,杨孝廉一口把忤逆子的右耳朵给咬了下来,疼得他大呼“痛杀我也”!杨孝廉把血淋淋的耳朵吐在地上,笑道:“可以了。”

第二天在公堂上,县令责问他为什么要打老爸,忤逆子摘下包着右耳的棉布,一边哭一边说:“家父因为一点小事责罚我,用刀砍伤我的耳朵,我疼得不行,不小心扬手推了他一下,实在不是有心的。”县令一看,那耳朵上的伤口是新的,便信了他的话,而老父亲心疼儿子的伤也不再追究。

清代笔记小说《小豆棚》(清.曾六如)里的湖州女讼师“疙瘩老娘”以“一字千金”而闻名,“凡有大讼久年不结者,凭其一字数笔,皆可挽折,虽百喙不能置辩”。

当地有个富家的年轻儿媳,丈夫死了后想改嫁,而公公不允许,想强迫她守寡。儿媳找到了疙瘩老娘为其伸冤。疙瘩老娘写了一张十六字的状子“氏年十九,夫死无子,翁壮而鳏,叔大未娶。”壮年单身的公公与小叔和年轻的寡媳同处一屋,有乱伦和失节的嫌疑,在当时“礼法”德治的思想下,一旦成为事实必然对地方官的政绩造成严重的影响,所以状子呈上去后县官判准儿媳改嫁。

寡妇改嫁案后不久发生了一件更大的事情。当时江北一带歉收,很多人从江南买米,江南的米商囤积居奇,拒绝卖米,“构讼汹汹,贩者蜂拥,莫可为计”。江北的一个商人花了三千两银子请疙瘩老娘写状词,请求官府下令江南开仓卖米,这篇状词中有一个对联,“列国分争,尚有移民移粟;天朝一统,何分江北江南!”理据兼备、气势宏大,状子递上去“词今日入,而明日遂放籴焉”。

讼师对案件胜负起着关键作用,甚至有一词一句定乾坤的效果,除了他们精通律法、巧言善辩外,很大部分原因是因当时的诉讼程序不完备、重口供轻调查、缺乏辩论程序等,《审死官》中的宋士杰正是其中的典型。

3.“官官相卫”该当何罪

▲欺人如欺天,无自欺也。负民即负我,何忍负之(注意落款署名)此联是清代康熙年间监察御史魏象枢所书。

八府巡按:“哼!宋士杰,你想怎么样?

宋世杰:吐痰兼告官。先告你山西知县,在你管辖之内,有人死于非命,你视若无睹,失职!再告你山西布政,纵妹行凶,知法犯法。三告广州知县,贪赃枉法,陷害忠良,没事还乱放屁。顺便连你一块告,枉你身为八府巡按,纵容属下,办事糊涂,枉你自命清如水明如镜,浪得虚名,搞得民不聊生,怨声载道。要是我告上朝廷,保你抄家灭族啊。

电影中,八府巡按(秦沛饰)这个角色耐人寻味。宋世杰对他的评价是“贱的正直”,出手救杨青包括最后案子胜诉都是因为他“正直”;在官司过程中的他既想维护法律的公正,又想护卫同僚,所以他贱。

他的扇子在电影中有着重要的作用,隐喻颇多。杨秀珍的二哥骗了杨青的银子后,意外坠崖身亡,这被路过的八府巡按目睹,为怕日后杨青被官府误判,他把自己的扇子给杨青作为信物。后宋世杰身陷囹圄,杨青探访时宋世杰得知了扇子原主人的身份,便用血在扇子背后写下“官官相卫”---正是“官官相卫”四个字,八府巡按受理并重审了杨秀珍一案。

▲宋世杰血书“官官相卫”

“吐痰兼告官”宋世杰指控的的官员们,放到现实中各该当何罪呢?

(1)山西知县

山西知县,在其管辖范围内出现命案却不闻不问,是为“失职”,触犯了《大清律例》的卷六吏律职制·擅勾属官律文“若属官承顺逢迎及差拨吏典赴上司听事者,罪亦如之。

(2)山西布政司

▲山西布政司写给广州知县的信

广州知县何汝大派衙役往山西押解姚田氏夫妇回广东受审,山西布政司故意拖住衙役,并另派公差将嘱托公文并5000两贿赂银送与何汝大,以求包庇姚田氏夫妇。在重审时,作为嫌疑人姚田氏的亲哥哥,没有回避仍旧上堂听审。

山西布政司首先犯了《大清律例》中的“吏律职制擅勾属官”:“凡上司催会公事,立(文)案定(期)限,或遣牌,或差人,行移所属衙门督并(完报),如有迟错,依律论(其稽迟违错之)罪。若擅勾属官,拘唤吏典听事及差占司狱、各州县首领官,因而妨废公务者,(上司官吏)笞四十。”按律应除笞四十,题参解任。

在明知其妹姚田氏谋杀二叔情况下,写信给主审官何汝大,并以五千两白银贿赂,同时触犯有事“以财请求罪”和“嘱托公事罪”:

《大清律例》刑律杂犯嘱托公事律文:“凡官吏诸色人等,(或为人,或为己)曲法嘱托公事者,笞五十。但嘱即坐。(不分从、不从。)当该官吏听从(而曲法)者,与同罪;不从者。不坐。若(曲法)事己施行(者),杖一百。(其出入)所在(之)罪重(于杖一百)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论。若为他人及亲属嘱托(以致所枉之罪重于笞五十)者,减官吏罪三等。”

《大清律例》“受赃有事以财”条:“凡有以财行求及说事过钱者,审实 ,皆计所与之赃与受财人同科,仍分有禄、无禄,有禄人概不减等,无禄人各减一等...”。山西布政司属于有禄之人,应不减等与受财人同科。依律应先笞五十,又因行贿者与受财人同科,后处绞刑以上刑。

作为嫌疑人姚田氏的亲哥哥,山西布政司没有回避仍旧听审,按听讼回避“凡官吏于诉讼人内关有服亲及婚姻之家,若受业师(或旧为上司与本籍官长有司)及素有仇隙之人,并听移文回避。”按律他应被“笞四十”。

(3)广州知县

▲广州知县何汝大(吴孟达饰演)

宋妻携杨秀珍状告姚田氏夫妇,知县何汝大不问明案件始末,不考虑案件实情,只因对宋世杰心存不满就责令衙役对宋妻施行“甲”刑--掌嘴三十,按照《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上故禁故勘平人第二条例:“内而法司,外而督抚、按察使、正印官许酌用夹棍外;其余大小衙门概不许擅用。若堂官发司审理事件,呈请批准,方许刑审。若不呈请而擅用夹棍、拶指、掌嘴等刑...“何汝大应“照失察例处分。”

▲宋妻被“甲”掌嘴

在姚田氏夫妇到广州受审时,何汝大对宋世杰用刑--“丙”,宋世杰不服上诉时,何汝大一方面怕受贿之事败露,另一方面为泄私愤,将宋杖一百并戴枷锁游街示众,又将宋世杰打入了监牢并处以刑罚。按照《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下·断罪引律令第二条例:“承问各官审明定案,务须援引一定律例”何汝大应“笞三十。”

何汝大在受理杨秀珍一案后,山西布政司写了亲笔信要何汝大包庇罪犯,并以五千两贿赂,虽然何汝大拒绝了银子,但其妻随后收了银子。

何汝大收到山西布政司的信并且按照信中所托包庇罪犯,按照《大清律例》刑律杂犯嘱托公事律文“当该官吏听从(而曲法)者,与同罪”他应“笞五十”。

▲山西布政司贿赂何汝大的5千两银子被何夫人收下

何汝大得知其妻收受贿赂后,并没有将赃款送回。按照《大清律例》受赃家人求索:“凡监临官吏家人,(兄弟、子侄、奴仆皆是。)与所部内取受(所)求索借代财物(依不枉法,)及役使部民,若买卖多取价利之类,各减本官(吏)罪二等...若本官(吏)知情,与同罪”何汝大应处绞刑以上刑。

以上官员们“官官相卫”均触犯了《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下断罪引律令第一条:“……承问各官徇私枉法、颠倒是非、故出故入情弊显然,及将死罪人犯错拟军流、军流人犯错拟死罪者,仍行指名参处。”八府巡按也无可奈何,一众官员只得在宋世杰的嘲笑声中低头伏法。

清朝嘉庆帝曾用“覆盆之冤”形容民间诉讼——他是电,他是光,他是百姓唯一的神话。“越级上访”和“进京告状”成为庶民讨“公道”的最后途径,仿佛是统治者为民众开启了一条“直达青天”之路。

然鹅,杨秀珍常有而宋世杰罕有,何汝大常有而包青天罕有。在《审死官》这类故事背后,是“中央不信任地方官员,百姓不信任地方官员,地方官员不信任百姓的循环后,百姓只好(能)相信奇迹”这样一个个无趣和无奈的真相。

参考资料:

《唐律》《宋史》《元史·刑法志》《大明律》《大清律例》

《论越诉》(南宋.胡致堂) 《影像中的司法》-清华大学出版社

《无讼与中国法律文化》-2004-05-20《东北师大学报》

《周星驰电影《审死官》中官员违法行为探析》-瀚海閣新浪博客

赵小昭:现居于成都,大龄未婚问题美少女。专注于一切有趣无意义之事,做浮华时代清醒的看客。

——打赏码——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