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日本防卫省统合幕僚监部发布的消息,当地时间6月10日,在东海海域发现中国海军辽宁舰率领的航母编队,日本海上自卫队出动舰机进行跟踪监视。据日本媒体后续报道,中国海军航母辽宁舰在当地时间11日早晨经过宫古海峡从东海驶向太平洋。
对于日本官方发布的消息和日本媒体的报道,并不让人感到吃惊或意外。此前,中国军用舰机也经常穿越宫古海峡进出西太平洋进行远海训练,日本也都进行了公开报道。只要日方不严重干扰中方军用舰机的正常航行飞越自由,日方的跟踪监视和公开报道,都是国际法所允许的。
这也不是中国航母编队第一次穿越宫古海峡。2016年12月,辽宁舰率领的海上编队就曾穿越宫古海峡,从东海进入太平洋海域,并起飞舰载预警直升机。
客观看,与2010年4月中国海军第一次组织多艘舰艇大编队穿越宫古海峡相比,这次航母行动日本官方和媒体的报道要“温柔”的多。对于2010年中国海军舰艇首次大编队穿越,日本官方通过多种渠道向中方提出外交交涉,日本媒体进行了大肆炒作,西方媒体也进行了大量援引报道。
总体讲,日本对中国军用舰机穿越宫古海峡已经习以为常。尽管也进行例行的跟踪监视,但日方已经不再绷紧敏感的神经。目前这种“脱敏”局面的形成,实际上是中日双方多年海上斗争的结果,双方围绕军用舰艇和飞机的航行飞越已经进行过多年多轮缠斗。
2016年12月10日,中国空军飞机经宫古海峡空域赴西太平洋进行例行性远海训练,日本自卫队出动1批2架F-15战斗机对中方飞机实施近距离干扰并发射干扰弹,危害中方飞机和人员安全。中方对此表示严重关切并提出严正交涉。同年6月,日本还对合法航经作为国际航行海峡的吐噶喇海峡的中国舰艇进行无理指责。
印象深刻的一次日本军机对中国军机的干扰活动是在2014年6月11日。中国国防部网公布的视频显示,中国空军航空兵部队在东海防空识别区进行例行巡逻,当日10时17分至28分,中方图-154飞机在我近海有关空域正常飞行时,遭到日2架F-15飞机抵近跟踪,最近距离约30米,严重影响中方飞行安全。由于那次干扰活动中方的舆论应对有图有真相,日本的抵赖在真相面前明显苍白无力,自此之后很少有媒体公开的日方干扰活动。
对于中国军舰的干扰行为,最严重的当属2004年10月我“汉”级核潜艇穿越日本石垣水道所引发的事件。对于我潜艇在日本领海海峡合法行使过境通行权的行为,日本无理指责我潜艇非法入侵其领海。对于此次事件,美国海军战争学院Peter A. Dutton教授专门撰写了一篇论文进行评析(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November 2004 “Han Incident”),批评中国政府丧失了一次通过作为国家实践的军事行动在行动层面主张国家权利的机会。
在一个国家领海领空以外的海空域对外国军用舰机进行跟踪监视本属正常行为,从冷战时期一直到现在,美苏(俄)军用舰机一直在进行这种“猫捉老鼠”的游戏,但此类行为应当符合国际法和军用舰机相遇的国际惯例和程序。
在国际法方面,比较重要的是194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芝加哥公约》专门有一个名为“空中规则” 的附件2,对如何处理拦截民用航空器问题推荐了相关标准和最佳做法。尽管它不适用于包括军机在内的国家航空器,但其中的一些技术规范可供参考。
在国际惯例方面,最核心的是双方军用舰机要保持适当距离和有效通联,以确保拦截是专业的和安全的。在地区层面,西太海军论坛通过了非具拘束力的《海上意外相遇规则》,对军用舰机意外相遇的情况做了规定。在双边层面,可以提供借鉴的规则是1972年《美苏关于公海防意外事件的协议》和2014年《中美关于海空相遇安全行为准则谅解备忘录》。
公开资料显示,宫古海峡是琉球群岛的主岛冲绳岛和宫古岛之间的一条海上航道,海峡非常宽,是台湾海峡的2倍,从法律性质上讲宫古海峡是非领海海峡,海峡当中领海以外的水域属于海峡沿岸国日本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包括军用舰机在内的各国船舶和飞机在宫古海峡都享有适用于公海及其上空的航行和飞越自由。
因此,中国军用舰机穿越宫古海峡从国际法的角度讲是完全合法的,日方的任何干扰行为都将严重妨碍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航行自由,这是由宫古海峡的法律地位所决定的。航母虽大,其在法律地位上讲仍然是军舰,在质和量上都享有与普通军舰相同的航行自由权利。
日本一方面经常帮助美国制造南海航行自由的伪命题,一方面自己行妨碍西太平洋海域航行自由之实。考虑到日本诸海峡水道对国际航运和贸易的重要性,保障各国舰船和飞机在日本海相关海峡水道依据国际法所享有的航行自由,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日本方面任何破坏西太平洋海域航行自由的做法应该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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