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抵御侵略,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 国防教育重要性 ★
国防教育是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的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来侵略、颠覆威胁的建设与斗争,对全民传授与国防有关的思想、知识、技能的社会活动。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为增进全民的国防思想、国防知识、国防技能和身体素质,以及有利于形成和增强国防观念、国防能力的各种类型的社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诞生


历经了重重困难,军事设施保护法最终定了下来。(1990年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内容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一共分为总则,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军事禁区的保护,军事管理区的保护,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保护,管理职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八章,五十三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边防、海防管控设施;
(八)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前款规定的军事设施,包括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十五条
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禁区,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禁止航空器在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但是,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
禁止航空器进入空中军事禁区,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除外。
使用军事禁区的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资料,应当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军事设施的;
(二)盗窃、抢夺、抢劫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的;
(三)泄露军事设施秘密的,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的;
(四)破坏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干扰军用无线电通讯,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意义


在国际局势日益复杂,世界迅猛变化发展的今天,增强军事普法等爱国法律教育的发展显得刻不容缓。《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颁布施行,对于巩固国防、保障国家安全、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做好未来反侵略战争的准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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