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万元物业费被要求缴2.6万"滞纳金" 咸阳业主遇霸王条款

4年未缴纳物业费,累计拖欠近一万元,咸阳一业主收到小区物业催费单,要求缴纳物业费,还要收取高达2.6万元的“滞纳金”。这项收费是否合理?

业主:物业费等近万滞纳金2.6万

2月27日,王先生告诉记者,他在位于咸阳市世纪大道的启迪·书香逸居小区购买了一套150平方米的房。由于开发商逾期交房,2014年底王先生收房时,开发商给他免了2年物业费,“物业费是从2017年1月开始收,电梯费、垃圾费、采暖费是2015年1月开始计算。”由于平时工作忙,王先生从收房起就一直没有居住,也没给物业缴纳过任何费用。

“原本想着入住时一次性结清拖欠的物业费,但2018年物业两次催我缴费,要额外收取高额的滞纳金,我不同意,于物业沟通未果,便一直欠着。”2018年年底,王先生收到物业公司寄来的欠费催缴通知单,要求他缴纳1年物业费,4年电梯费、垃圾费、基础取暖费,算下来将近一万元,以及2.6万元滞纳金。王先生说,拖欠物业费自己有责任,“但物业要的滞纳金也太高了。”

物业:可按照滞纳金三分之一收取

“按每天3‰计算,一年要多交一倍的滞纳金。”王先生觉得,自己违约按理物业应该收滞纳金,但对滞纳金计算方式以及数额不认同。

27日下午2时许,该小区物业办王姓副主任介绍,王先生自从收房后,再未向物业缴纳任何费用。对于催缴单中提到的每日3‰滞纳金一事,王副主任出示了该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其中一项写道,如业主未按约定时间缴费,物业方要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用3‰的滞纳金。

“收取滞纳金主要是为了约束业主及时缴费,并非为了额外增加业主负担。”王副主任称,如果业主认为滞纳金过高,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他们可以按照滞纳金的三分之一收取。

律师:属霸王条款有权拒绝

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陈辉律师表示,滞纳金主要作为税收、行政部门对逾期当事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是民事主体逾期履行国家行政义务而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形式。物业服务合同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签订的,业主拖欠物业费只能依照合同法称为违约金,不能叫“滞纳金”。

“即使合同中是每日3‰‘违约金’,也属于无效霸王条款,业主有权拒绝。”陈辉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可以认为其内容无效。

那么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方收违约金多少合适?陈辉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目前,人民银行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是在贷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30%-50%。物业方即使按照2.6万违约金的三分之一收取,也明显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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