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新车当天出事,保险公司以合同第二天生效为由拒赔,是违法的

买了新车,有点儿常识的都知道,是先办理车险,毕竟车子的所有权已经归我们了。车险买起才是最妥善的处置方式。

很多4S店会要求车主最好把车子停在4S店一晚上,目的是为了办理手续方便,另外一个就是等待保险生效!不知道你买车是否遇到过这种情况?

事实上,车险生效有两种:

一种是:投保后第二天零点生效。这种最多,但是这种钱投保适合续保车。

第二种:实时生效,也就是投保后2个小时左右生效。这种就适合于新车、刚过户二手车、脱保车。



然而,最近看到有网友在问:

网友问:中午买的保险,下午出车祸,找保险公司,说你保单没生效,要第二天凌晨才生效,怎办?

海哥说险

第一、这种问题处理起来,有点儿麻烦,需要和保险公司理赔部沟通;如果沟通无效,只有通过司法诉讼,这种案子司法诉讼是百分百获赔。但是,司法诉讼太费事。所以如何能够通过和保险公司理赔部沟通获赔,那是再好不过。

和保险公司理赔部沟通,无非就是拿出保险该赔你的证据,说服他们。例如各种法律法规的条款,但是法律法规的运用是需要一定的技巧。就是要通过法律法规证明,假如你们不赔,我可以同过这些法律条款去告你们违法了。

那么这个案例,会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的条款呢?

第二、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

①第2款规定: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②第3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上面两条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说明保险合同是交费了,合同成立了就生效,保单应该事实生效!而且,法律也规定了,可以对于合同效力约定期限,但是是附加条款。这种条款属于一种特约条件。

而保险合同中的特约条款,是应该告知我们投保人的!

举例:我们去买水果,水果店老板说,这个水果是昨天进货的,你今天买了一定要吃完,不然明天要坏,坏了不要说我的水果差哟。水果店老板就明确告知,水果是昨天的,你有权购买和不买,买了你就要今天吃完,吃不完坏了你也不要说他的水果不好,去退去吵架什么。

该案的车险生效时间不是法定的实时生效,那么约定的次日生效就是附加条款。

第三、而对于这种附加条约,保险法第十九条有明确的规定: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①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②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本来该实时生效的合同,被特约为次日生效,相当于保险公司收取和保费后,没有立马开始进行保障责任,增加了投保人的风险,也违背了投保人投保时候的本意。

这种新车保险合同,约定次日生效的条款,就属于上面说的保险法十九条的情况。免除了保险公司依法承担的义务,同时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例如保险没有生效导致新车就出险没得赔。

第四、而对于这种属于免责条款,保险法也在第十七条中规定:

①第1款: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②第2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通俗的说,对于那些免除保险公司赔付责任、加重投保人责任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必须给投保人通过各种方式提醒。其实,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机构,在投保时候就有义务提醒投保人:车险有实时生效和次日生效之分。这两个保费是一样的。这种投保时告知,也是保险公司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明显该案例中,保险公司并没有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

第五、对于上面说的情况,最高法在《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①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海哥过户了一辆二手车,当时商业险处于脱保状态,当时投保的时候,出单员就给我说过生效日问题,我果断的就选择了实时生效。事实上,如果保险公司明确告知了情况,我们自然知道怎么选择。所以,当出险了,这种没有告知的条款就属于无效条款,保险公司该赔的。

毕竟,普通人买新车了,投保保险目的就是让车子有个保障,通常认知情况下,车险就是事实生效的!

第六、对于大众认知和保险条款有不同理解的,我国保险法也在第三十条作出了规定:

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看到了没有,打官司或者仲裁时候,如果大家都觉得新车属于自己的了,我能开走了,这时候投保的保险应该立马生效,结果你说是第二天,大家就出现了两种解释,司法机构是必须偏袒投保人认知的。这个条款已经让无数保险公司赔钱了。

所以,如果新车投保保险,当天出险,保险公司却说保单没有生效,虽然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但是确违反了法律规定。

我是海哥说险,认为本文有帮助的就关注我们吧,如果能分享给朋友,给我们点赞那就再好不过了。有疑问也可以评论区见。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