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不能外借?

现在生活好了,肚子能吃饱了,闲来挣点小钱,买个小车跑了,遇到亲朋好友,发现高兴早了,开口就要借车,心里顿时恼了,有时不得不借,发生事故巧了,奔奔撞上奔驰,亲戚早就跑了,奔驰来要损失,早知不借好了。

机动车现在成为了日常生活当中重要的交通工具,经常见诸媒体的报道是吸引眼球的新闻,诸如—判了!借车出事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车主借车导致倾家荡产!—导致很多车主感慨—车和老婆不能外借。老婆是绝对绝对绝对不能外借的,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机动车外借后果却没这么吸引眼球了。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其实就是车主,使用人——其实就是驾驶员。这条规定的前提是出了交通事故首先机动车得有责任——无论是全责还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首先是由交强险限额赔偿。但是要是奔奔撞了奔驰,而奔奔是全责的情况下,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肯定不能足额赔偿损失,这时就要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了,即便是要赔偿天文数字,或是使用人颠了,只要车主能证明发生交通事故时不是自己控制车辆,这时车主就能免予赔偿。

这条规定的后半句是车主对损害发生有过错,何为有过错?比如车辆是报废车,已经不允许上路行驶还出借的,再比如车辆该买交强险而未买出借的,将机动车出借给“三无”人员的——无资格,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无意识,饮酒或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无能力,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的(典型的就是红绿色盲)。

因此,机动车借出后出现事故,车主不一定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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