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未使用?即便是法拉利商标也会被撤销

法拉利Testarossa(特斯塔罗萨),是一款双门硬顶跑车。首次亮相是在1984年巴黎车展上,其独特的外形和优美的线条让人过目难忘。

它曾经在《迈阿密风云》(1984版电视剧)和《华尔街之狼》中出镜,被认为是法拉利最美和最经典的车型之一。这部车在20世纪末可谓是法拉利重返国际市场的惊世之作。

但是,德国一个名为奥特克(Autec AG)的玩具公司,却为电动自行车和其他产品申请了商标“Testa rossa”。 法拉利公司随即以奥特克公司注册的“Testa rossa”商标侵犯了其“Testarossa”为由,对前者的注册商标提出异议。 奥特克公司抓住法拉利的这款Testarossa跑车在1996年就停产的这一关键点,向法院提出了一项基于法拉利不使用商标的撤销申请。 最后,德国法院认为,1990年在德国注册的法拉利商标“Testarossa”长期没有使用,根据德国法律,宣布撤销法拉利“Testarossa”商标。

对不使用商标的撤销,我国也有相关规定: 已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国家商标局受理撤销申请后,会发信通知注册人提供法定期限内的使用证据,如未能及时提供,商标将会被撤销。

随后,法拉利向法院提供了商标的使用证据。但他们也只能提供“Testarossa”车辆维护维修服务、少量零部件和二手车的销售记录、网络广告等诸如此类的证明。 德国法院认为,这些证据都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在德国的真正使用,故而被一一驳回: 首先,“Testarossa”车辆的维护和维修服务不会导致商标的真正使用,因为这些服务不是以“Testarossa”商标提供的。事实上,这些服务的名称是“Ferarri Classiche”。 其次,法院承认在原则上,只要备件在很大程度上是以Testarossa的名义分发的,这些备件就可以作为真正的使用。在本案中,法院并不认为情况如此,因为法拉利只销售了少量的零部件(主要是滤油器),这只表明法拉利在其二手车领域提供的产品中只占很小的一部分。这些证据都只能证明法拉利象征性地使用了“Testarossa”商标,而没有严肃的使用。 再者,根据德国法律,法拉利之前投放市场的这类跑车的商标权已经用尽。随后的二手车销售不能被认为是商标在市场上的重新推出。 另外,法拉利甚至将“Testarossa”汽车在德国网站上一则名为“过去的所有法拉利模型”的广告都作为了使用证据。可法院认为,广告不属于品牌产品,而是服务于促进法拉利的形象,不能作为真正的合格使用。 诉讼是由法拉利最先提出的,本是为了商标维权,却以失去该商标而告终。

很多国际化企业都容易形成一个致命的错误观点:我的企业已经世界闻名了,全世界的人都知道这个商标属于我,所以在商标维权上自信满满,认为胜算很大。这反而证明了,不论多大的企业,都可能对知识产权概念有所误解,都可能在知识产权保护观念上有所缺失。

法拉利的例子就是一个血淋淋的教训。因此,企业不仅要把自己的商标保护好,还必须要使用起来,在使用过程中还要时刻注意保存使用证据,为日后维权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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