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13万,重庆法院判决银行全额“买单”

银行卡在自己身上,钱却没了?彭水的李先生最近就遇到这种奇怪的事。李先生报警之后,经与银行协商未果,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认为银行对储户的存款享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应该对被盗刷款项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重庆彭水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银行应当对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李先生被盗刷的13万余元由银行全额“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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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7日15时20分,正在开会的李先生突然收到银行所发送的短信提示“您的卡消费49800元”,十秒之后再次收到“您的卡消费49400元”,二十秒之后又收到“您的卡消费31600元”。这可让李先生急出了一身冷汗。平时这张卡都是随身携带,就连自己的妻子也不知道该银行卡的密码,李先生飞奔前往当地最近的银行进行查询,随后前往派出所报案。

民警听清来意后,对李先生的情况进行了登记并就相关问题制作了询问笔录。在民警询问期间,可恶的犯罪嫌疑人再次盗刷了李先生银行卡中仅有的800元。询问结束之后,李先生前往银行柜台主动在该卡中存入100元并办理了挂失手续。

李先生向银行提出,保证客户存款安全是银行的基本义务,导致其存款被非法消费,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则坚持说,储户消费时凭卡及密码,认为己方无责。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与银行协商未果,李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认为银行对储户的存款享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应该对被盗刷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公安机关立案后,通过侦查发现4笔交易地点均位于江西省上饶市,李先生的借记卡在消费时必须凭签字和密码,案发当时,李先生正在彭水县城并且真实的银行卡就在李先生身上,从案发的地点和时间间隔来看,应当认定该借记卡被复制或者克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将货币存入银行,双方构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具有保障银行卡资金安全的义务,储户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正确使用密码的义务。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先生持有的涉案借记卡是否存在被制作成伪卡后盗刷的情况?若涉案借记卡被制作成伪卡进行盗刷,银行作为涉案借记卡的发卡行,应否对李先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李先生作为储户将钱款存入银行处后,其存款所有权即转移给银行,李先生作为借记卡的持卡人享有的是对银行的金钱给付债权,而非存款的所有权。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和负有全面履行储蓄存款合同的合同义务,从本案双方当事人损失的利益衡量来比较分析,银行并未举示出犯罪嫌疑人利用伪卡进行的交易中李先生存在密码泄露过错的证据,所以,涉案借记卡协议中所约定的关于“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在本案中并不适用。

近日,彭水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银行应当对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李先生被盗刷的13万余元由银行全额“买单”。

此案的主审法官提醒持卡人,平时在公共场合刷卡消费时应保管好密码。如果发生类似事件,当事人首先应保存银行发送的短信提醒,并到距离最近的银行或自动存取款机进行存款或取款业务,保留操作记录,留存好真实的银行卡与您未分离以及您本人及卡所在位置的证据。其次,马上到银行窗口或通过电话的方式办理挂失业务,并到公安机关报案。法官还提醒,对于银行而言,在接到储户反映的类似情况时,应第一时间调取和保管证据,这既是对储户负责,也是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张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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