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之间吵架,家长竟让对方孩子下跪,违法吗?

“当孩子被其他孩子欺负,我该不该教他打回去?”这似乎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从孩子进入幼儿园校门的那一刻,就难免会和同龄人发生摩擦,甚至被人欺凌。这时家长该不该管,如何管呢?近日,在长春市宽城区“两个孩子之间的打闹,一方家长竟让对方孩子下跪”的新闻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且看事情的经过是怎样的。

孩子之间的打闹,家长竟让对方孩子下跪

近日,在长春市宽城区华大城二期,一个大人带孩子在那儿玩。两个孩子有点小矛盾,打了一下。这个大人就让对方孩子跪着。对于当天发生的事情,下跪男孩称,事情的起因是他不想和那名家长的孩子一起玩,拌了两句嘴,他们没有打架。但当时,那名家长看到两人拌嘴后很生气,就让他跪在了地上。由于害怕,他便听从了那位家长的话。事后,他将事情告诉了父母,父母也找到了那名家长理论。

该家长的行为侵犯了孩子哪些权利?

《民法总则》规定:人身权是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属权等。

人格权又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一般人格权包括:人格独立权、人格自由权、人格尊严权。

《治安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针对此事件,如果这位家长真的让别人的孩子跪下,那么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治安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侵害了小朋友的人身自由权和名誉权。

孩子之间的矛盾,家长要不要插手?

普遍意义上,笔者不提倡父母为孩子包办一切,但是,当你的孩子遇到上述难题,家长一味的教他“打回去”,根本解决不了问题。此时此刻,站出来替孩子解围出头,你责无旁贷。但我们应该从侧面灌输给孩子两点“丛林法则”:

1、一腔孤勇只能助长气愤。空有勇气无用,没有实力的愤怒更是毫无意义,自己变强大才是最好的防御手段。家长可以适当培养孩子的运动天赋,至少锻炼出强健的体格——一个好身体可以减少被攻击的概率。

2、建立自己的社交圈。遭遇校园欺凌的孩子,有很大一部分都是喜欢独来独往的。这种“独行侠”最容易被当作攻击目标。家长要教会孩子广交朋友,朋友是一种有形的支持,无形的力量。

笔者希望每个孩子既拥有在文明社会中好好生活的能力,也拥有在丛林中好好生存的实力。而为人父母,我们更要学会的是与孩子的及时沟通,必要时再亲自出马,家长们要知道,你是孩子最后的庇护所,孩子的健康人格需要在其成长中慢慢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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